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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鬆綁偏鄉市區客運得併予提供貨運服務

發布日期: 2021-11-24
交通部於去(109)年11月已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運管規則),其中增訂第44條之2規定,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
因應當前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資源匱乏,既有汽車客、貨運輸業者經營意願低,為強化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服務並善用民間資源,經研議在上開運管規則第44條之2已鬆綁開放之基礎上,再予放寬該等經營偏遠路線者(如滿洲鄉幸福巴士)得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交通部爰於110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運管規則,增訂第44條之5規定「經營第44條之2所定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得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其營業範圍、收費基準、得載貨之空間及應遵守事項依公路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規劃公告辦理。」,除透過實質開放偏鄉客貨兼營回應偏鄉需求外,亦期望促使偏鄉地區既有白牌車或個體戶於兼具客貨雙重商機下,增加其轉型投入之意願並增加地方政府推動助力。
交通部指出,本法規發布後,地方主管機關於評估當地實際需要階段,得就擬開放以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之範圍,先行徵詢當地居民、業者及其他政府機關意見,共同協力促成。

聯絡人:林宇平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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