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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專案查核結果

發布日期: 2021-02-03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0)年1月間抽檢45家餐廳及6家自助洗衣店業者進行液化石油氣(即桶裝瓦斯)串接使用場所之聯合查核,共計10家業者之容器串接使用不合格,其中「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8家不合格;「防止傾倒措施」7家不合格;「每月自行檢查至少1次」7家不合格;「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6家不合格。目前已請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儘速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
鑑於目前國內仍有許多業者在使用液化石油氣(即桶裝瓦斯),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遂辦理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彰化縣、屏東縣及花蓮縣6個直轄市、縣(市)使用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專案查核。茲就本次查核結果分述如下(詳如附表):
一、 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不合格8家(編號2、4、5、6、40、43、48、51)。
二、 防止傾倒措施:不合格7家(編號2、4、5、6、39、40、43,共7家)。
三、 每月自行檢查至少1次:不合格7家(編號2、4、5、6、40、43、51)。
四、 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不合格6家(編號2、4、6、39、40、51)。
五、 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不合格3家(編號5、48、49)。
六、 防止日光直射措施:不合格2家(編號4、43)。
上開違規之餐廳或自助洗衣店業者,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可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例如瓦斯行),如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不得供氣:一、容器置於地下室;二、無嚴禁煙火標示或滅火器;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倘有違反,亦依上開規定處罰。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業者及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關於串接使用量、安全設施及管理,均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之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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