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知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二條規定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經法務部審核決議,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