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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與稽查

    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買到有問題商品時,消費者享有權利如下:

    (一)商品有瑕疵時,企業經營者需負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但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顯失公平時,消費者僅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二)商品缺少企業經營者所保證的品質或是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商品的瑕疵
    消費者可以請求品質差距的損害賠償,而不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
    (三)商品指定種類,如有瑕疵
    消費者可以請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商品(換貨)而不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

    二、消費者因商品有瑕疵,而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請求減少價金時,需於依前述規定通知後6個月內(企業經營者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例外)或商品拿到後5年間主張權利。

    消費者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不以契約關係之相對人為限,按一般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具有契約關係的兩方,惟消費者除交易之相對人外,尚包括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也就是包括契約目的可能實際為消費之人在內。
    二、係「最終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買該項商品之目的係供個人使用,沒有要再用來營業或營利。如果交易目的係投資、轉賣、公司營業使用、作為做生意的工具等情況,就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企業經營者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但一般人,如果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則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一)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二)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三)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四)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知識就是力量!消保宣導勤推行!

    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多元化,提升民眾消保知識以維護自身權益,消保官至各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知識教育宣導,推廣消費者保護知識,建立市民消費者保護觀念及正確的申訴管道。

     

    主動出擊!把關守護防未然!

    為防範於未然,消保官積極辦理各項查察工作,以保障消費者權利。消保官會同本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消費商品及場所設施進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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