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或職務上保管之非公有財物者。
二、 公務員辦理工程或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違法情事者。
三、 公務員執行職務,藉機收受賄賂,或違法包庇者。
四、 公務員對於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六、 公務員利用職權、身分、機會,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法利益者。
七、 發現其他與公務員貪瀆相關之犯罪或對公務員予以行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