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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居住

    居留居住

    一、申請停留、居留、定居

    相關法源及轄管機關

    1.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大陸委員會)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內政部移民署)

     

    (一)停留

    1.資格詳參:

    (1)「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0條

    (2)「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1條

    2.申請須知詳參「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香港澳門居民申辦來臺停留

    (二)居留

    1. 資格詳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

    2. 申請須知詳參「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香港澳門居民申辦來臺居留

    (三)定居

    1. 資格詳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

    2. 申請須知詳參「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香港澳門居民申辦來臺定居

    3. 申請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申請人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於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相關說明請參考

    內政部戶政業務申辦須知/初設戶籍登記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資訊

    聯繫窗口

    1. 有關停留、居留、定居等資訊查詢請以內政部移民署公布資料為主。

    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2. 香港民眾亦可洽詢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

    網址:http://www.tecos.org.hk

    3. 如需諮詢,可洽陸委會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電話:886-2-2700-3199、886-2-2397-1088

    電郵:careyou@thec.org.tw

    4.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常見問答區:https://cabu.kcg.gov.tw/Web/FAQListC006840.aspx#

    電話:886-7- 799-5678 轉5133

    網址:https://cabu.kcg.gov.tw/Web/index.aspx

    二、買房置產

    相關法源及轄管機關

    土地法(內政部地政司)

    (一)高雄房價優勢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114年第一季高雄市房價所得比9.92 倍,為六都中購屋負擔相對較輕。

    (二)購屋資格: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三)買房申辦內容須知:

    1.可查詢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另製「新住民在臺置產購Easy」說明

    2.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外國人地權常見問答集

    三、租房注意事項

    (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網站:首頁/業務專區/租賃專區/租賃住宅新訊

    1.房東房客權益全攻略宣導摺頁

    2.租屋教戰手冊

    (二)內政部地政司-租賃專法專區

    (三)租賃糾紛型態及處理機制題庫 - 內政部

    (四)聯繫窗口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意見信箱:landp@kcg.gov.tw

    電話:886-7-337-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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