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源及轄管機關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大陸委員會、教育部)
(一)來臺就學資格
1.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香港永久居留居民,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2. 另依同法第6條另規定,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二)申請程序及處所
1. 幼兒園,相關規定及本市幼兒園相關資訊請查詢全國教保資訊網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各式表單/幼兒教育科/立案幼兒園名冊。
2. 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
(1)國民小學:就讀國民小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就讀國小相關表件請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文件表單下載/國小教育科/教務/外籍學生入學資料夾下載。
(2)國民中學:就讀國民中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就讀國中相關表件請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文件表單下載/國中教育科/國中教務業務/外地入臺學生就學資料夾下載。
3. 就讀高級中等教育者
(1)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申請。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2) 另查「113學年度得招收港澳學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名冊」業經教育部公告在案,供有意願來臺就學之港澳學生參閱。
4. 有意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者,於每年招生期間,依規定準備相關文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或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聯繫窗口
1.來臺就學相關資訊可查詢陸委會網站/臺港澳關係/港澳關懷服務及交流專區/關懷在臺港澳學生
2.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電話:886-7-799-5678/886-7-262-3011